神的主权(The Sovereignty of God)
神的主权(The Sovereignty of God)
没有任何一项教义比“神绝对拥有主权”这一真理更为属血气的人所憎恶。人的骄傲厌弃这样的观念:神安排万事、掌管万事、统治万事。那与神为敌的属肉体之心,憎恨圣经所教导的事实——凡事发生,无一不是照着神永恒的旨意而成就的。
尤其是,人的肉体最厌恶的观念乃是:救恩完全是神的工作。如果神拣选了谁将得救,并且祂的拣选早在创立世界以前就已经决定,那么信徒在自己得救的任何层面上都毫无可夸之处。
然而,这正是圣经所教导的。
甚至信心本身也是神赐给祂选民的恩典礼物。
耶稣说:
“若不是蒙我父的恩赐,没有人能到我这里来。”(约6:65)
又说:
“除了子和子所愿意指示的,没有人知道父。”(太11:27)
因此,凡得救的人都没有任何可自夸的(弗2:8-9)。
正如约拿所宣告:
“救恩出于耶和华。”(拿2:9)
神圣的拣选(Divine Election)
神拣选的教义贯穿整本圣经,并且被清楚明确地教导。
例如,仅在新约书信中,我们便得知所有信徒都是:
“神的选民”(多1:1)
我们也是:
“照着那位随己意行作万事者的旨意,得了预定。”(弗1:11)
又说:
“就如神从创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又因爱我们,就按着自己旨意所喜悦的,预定我们借着耶稣基督得儿子的名分。”(弗1:4-5)
并且:
“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因为他预先所知道的人,就预先定下效法他儿子的模样……预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们来;所召来的人又称他们为义;所称为义的人又叫他们得荣耀。”
(罗8:28-30)
当彼得写道:
“就是照父神的预知被拣选的人。”(彼前1:1-2)
他所使用的“预知”一词,并不是指神预先知道谁会相信,因此因着他们预见中的信心而拣选他们。
相反地,彼得的意思是:
神在永恒以前就定意认识他们、爱他们、拯救他们。
祂拣选他们,并不是根据他们将来会行什么善事或恶事。
圣经教导,神主权性的拣选乃是:
“按着自己旨意所喜悦的”
“照着那位随己意行作万事者的旨意”(弗1:5、11)
换言之,神的拣选并非基于祂自身以外的任何原因。
祂绝不是因为在某些罪人身上看见什么值得称赞之处,或因为预见他们将来会选择祂,所以才拣选他们。
祂拣选他们,单单因为这合乎祂自己的美意。
神宣告:
“我从起初指明末后的事……说:我的筹算必立定;凡我所喜悦的,我必成就。”(赛46:10)
祂并不受制于受造物的决定。
祂为何拣选一些人而弃绝另一些人,其原因隐藏在祂自己旨意奥秘的计划之中。
神掌管万有
不仅如此,宇宙中一切存在的事物,都是因为神许可、命定并呼召其存在而存在。
诗篇说:
“我们的神在天上,都随自己的意旨行事。”(诗115:3)
又说:
“耶和华在天上,在地下,在海中,在一切的深处,都随自己的意旨而行。”(诗135:6)
保罗说:
“那位随己意行作万事的。”(弗1:11)
又说:
“因为万有都是本于他、倚靠他、归于他。”(罗11:36)
并且:
“然而我们只有一位神,就是父,万物都本于他;我们也归于他。并有一位主,就是耶稣基督,万物都是借着他有的;我们也是借着他有的。”(林前8:6)
罪恶又当如何解释?
那么,罪恶呢?
神并不是罪恶的创造者(author of sin),但祂确实允许罪恶存在;并且罪恶的存在也包含在祂永恒的旨意之中。
神允许罪恶有其目的。
祂绝不会因罪恶而被归咎,也不会因罪恶的存在而受到玷污。
正如经上所说:
“没有圣者像耶和华。”(撒上2:2)
然而,当罪进入宇宙时,神绝不是措手不及,也绝不是无力阻止。
我们并不知道神为何允许罪恶存在的全部原因。
但显然,从整体而言,祂允许罪恶存在,是为了彰显祂的荣耀——那些若没有罪恶便无法充分显明的属性:
怜悯
恩典
慈悲
赦免
救恩
同时,神也常常借着恶事成就善事:
“神差我在你们以先来。”(创45:7-8)
“从前你们的意思是要害我,但神的意思原是好的。”(创50:20)
“万事都互相效力,叫爱神的人得益处。”(罗8:28)
这些事情究竟如何成立?
圣经并没有回答所有问题。
但圣经明确教导:
神拥有绝对主权;
神完全圣洁;
神绝对公义。
罗马书第九章对主权拣选的教导
诚然,这些真理对于人的理性而言并不容易接受。
然而圣经的教导却毫不含糊。
神掌管万事,甚至包括谁将得救。
保罗在《罗马书》第九章以无法回避的方式阐明此教义。
他指出:
神拣选雅各,却弃绝他的双胞胎兄弟以扫:
“双子还没有生下来,善恶还没有做出来,只因要显明神拣选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为,乃在乎召人的主。”
(罗9:11)
随后保罗又说:
“我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恩待谁,就恩待谁。”
“据此看来,这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的,只在乎发怜悯的神。”(罗9:15-16)
神的主权与人的责任
保罗预先知道人会提出反对:
“这样,你必对我说:他为什么还指责人呢?有谁抗拒他的旨意呢?”(罗9:19)
换句话说:
若神绝对掌权,那么人的责任岂不是被取消了吗?
然而保罗并没有给出哲学性的解释,也没有提出复杂的形而上学论证。
他反而责备质疑者:
“你这个人哪,你是谁,竟敢向神强嘴呢?”
“受造之物岂能对造他的说:你为什么这样造我呢?”
“窑匠难道没有权柄从一团泥里拿一块作成贵重的器皿,又拿一块作成卑贱的器皿吗?”(罗9:20-21)
人的责任(Human Responsibility)
圣经同时肯定两项真理:
神的主权
人的责任
即使我们无法完全理解两者如何协调一致,也必须同时接受这两方面的启示。
人必须为自己如何回应福音负责。
或者说,为自己所得着的一切亮光负责(罗2:19-20)。
因此,当人拒绝真光时,神的审判是公义的。
而且,那些拒绝的人乃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而拒绝。
耶稣曾哀叹:
“你们不肯到我这里来得生命。”(约5:40)
又说:
“你们若不信我是基督,必要死在罪中。”
(约8:24)
在《约翰福音》第六章中,主耶稣将神的主权与人的责任同时摆在我们面前:
“凡父所赐给我的人必到我这里来;到我这里来的,我总不丢弃他。”
(约6:37)
“叫一切见子而信的人得永生。”(约6:40)
“若不是差我来的父吸引人,就没有能到我这里来的。”(约6:44)
“信的人有永生。”(约6:47)
“若不是蒙父的恩赐,没有人能到我这里来。”(约6:65)
这两项真理为何能够同时成立,人有限的理性无法完全测透。
惟有神自己完全明白。
神绝不不公义
最重要的是,我们绝不可因为神将恩典赐给某些人而没有赐给所有人,就断定神是不公义的。
神绝不能按人的公平标准来衡量。
一个有罪的受造物,岂能自以为拥有比那位无限、永恒、绝对圣洁的神更高的公义标准?
这是何等的骄傲!
神在诗篇中责备人说:
“你想我恰和你一样。”(诗50:21)
然而神并不像人。
祂也绝不会受人的标准审判。
正如主说:
“我的意念非同你们的意念;我的道路非同你们的道路。”
“天怎样高过地,照样我的道路高过你们的道路;我的意念高过你们的意念。”(赛55:8-9)
因此,圣经所启示的神乃是:
绝对主权的神、绝对圣洁的神、绝对公义的神。
而救恩从始至终都属于祂。
“救恩出于耶和华。”(约拿书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