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城恩典教会

教会信仰特色

这些信仰重点塑造我们的教义、治理、会员制度与福音事工。

除了“教义声明”之外,以下内容完整呈现黄牧师所提供、用于甘城恩典教会的教会信仰特色。

神的主权(The Sovereignty of God)

神的主权(The Sovereignty of God)

没有任何一项教义比“神绝对拥有主权”这一真理更为属血气的人所憎恶。人的骄傲厌弃这样的观念:神安排万事、掌管万事、统治万事。那与神为敌的属肉体之心,憎恨圣经所教导的事实——凡事发生,无一不是照着神永恒的旨意而成就的。

尤其是,人的肉体最厌恶的观念乃是:救恩完全是神的工作。如果神拣选了谁将得救,并且祂的拣选早在创立世界以前就已经决定,那么信徒在自己得救的任何层面上都毫无可夸之处。

然而,这正是圣经所教导的。

甚至信心本身也是神赐给祂选民的恩典礼物。

耶稣说:

“若不是蒙我父的恩赐,没有人能到我这里来。”(约6:65)

又说:

“除了子和子所愿意指示的,没有人知道父。”(太11:27)

因此,凡得救的人都没有任何可自夸的(弗2:8-9)。

正如约拿所宣告:

“救恩出于耶和华。”(拿2:9)

神圣的拣选(Divine Election)

神拣选的教义贯穿整本圣经,并且被清楚明确地教导。

例如,仅在新约书信中,我们便得知所有信徒都是:

“神的选民”(多1:1)

我们也是:

“照着那位随己意行作万事者的旨意,得了预定。”(弗1:11)

又说:

“就如神从创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又因爱我们,就按着自己旨意所喜悦的,预定我们借着耶稣基督得儿子的名分。”(弗1:4-5)

并且:

“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因为他预先所知道的人,就预先定下效法他儿子的模样……预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们来;所召来的人又称他们为义;所称为义的人又叫他们得荣耀。”
(罗8:28-30)

当彼得写道:

“就是照父神的预知被拣选的人。”(彼前1:1-2)

他所使用的“预知”一词,并不是指神预先知道谁会相信,因此因着他们预见中的信心而拣选他们。

相反地,彼得的意思是:

神在永恒以前就定意认识他们、爱他们、拯救他们。

祂拣选他们,并不是根据他们将来会行什么善事或恶事。

圣经教导,神主权性的拣选乃是:

“按着自己旨意所喜悦的”

“照着那位随己意行作万事者的旨意”(弗1:5、11)

换言之,神的拣选并非基于祂自身以外的任何原因。

祂绝不是因为在某些罪人身上看见什么值得称赞之处,或因为预见他们将来会选择祂,所以才拣选他们。

祂拣选他们,单单因为这合乎祂自己的美意。

神宣告:

“我从起初指明末后的事……说:我的筹算必立定;凡我所喜悦的,我必成就。”(赛46:10)

祂并不受制于受造物的决定。

祂为何拣选一些人而弃绝另一些人,其原因隐藏在祂自己旨意奥秘的计划之中。

神掌管万有

不仅如此,宇宙中一切存在的事物,都是因为神许可、命定并呼召其存在而存在。

诗篇说:

“我们的神在天上,都随自己的意旨行事。”(诗115:3)

又说:

“耶和华在天上,在地下,在海中,在一切的深处,都随自己的意旨而行。”(诗135:6)

保罗说:

“那位随己意行作万事的。”(弗1:11)

又说:

“因为万有都是本于他、倚靠他、归于他。”(罗11:36)

并且:

“然而我们只有一位神,就是父,万物都本于他;我们也归于他。并有一位主,就是耶稣基督,万物都是借着他有的;我们也是借着他有的。”(林前8:6)

罪恶又当如何解释?

那么,罪恶呢?

神并不是罪恶的创造者(author of sin),但祂确实允许罪恶存在;并且罪恶的存在也包含在祂永恒的旨意之中。

神允许罪恶有其目的。

祂绝不会因罪恶而被归咎,也不会因罪恶的存在而受到玷污。

正如经上所说:

“没有圣者像耶和华。”(撒上2:2)

然而,当罪进入宇宙时,神绝不是措手不及,也绝不是无力阻止。

我们并不知道神为何允许罪恶存在的全部原因。

但显然,从整体而言,祂允许罪恶存在,是为了彰显祂的荣耀——那些若没有罪恶便无法充分显明的属性:

怜悯
恩典
慈悲
赦免
救恩

同时,神也常常借着恶事成就善事:

“神差我在你们以先来。”(创45:7-8)

“从前你们的意思是要害我,但神的意思原是好的。”(创50:20)

“万事都互相效力,叫爱神的人得益处。”(罗8:28)

这些事情究竟如何成立?

圣经并没有回答所有问题。

但圣经明确教导:

神拥有绝对主权;

神完全圣洁;

神绝对公义。

罗马书第九章对主权拣选的教导

诚然,这些真理对于人的理性而言并不容易接受。

然而圣经的教导却毫不含糊。

神掌管万事,甚至包括谁将得救。

保罗在《罗马书》第九章以无法回避的方式阐明此教义。

他指出:

神拣选雅各,却弃绝他的双胞胎兄弟以扫:

“双子还没有生下来,善恶还没有做出来,只因要显明神拣选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为,乃在乎召人的主。”
(罗9:11)

随后保罗又说:

“我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恩待谁,就恩待谁。”

“据此看来,这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的,只在乎发怜悯的神。”(罗9:15-16)

神的主权与人的责任

保罗预先知道人会提出反对:

“这样,你必对我说:他为什么还指责人呢?有谁抗拒他的旨意呢?”(罗9:19)

换句话说:

若神绝对掌权,那么人的责任岂不是被取消了吗?

然而保罗并没有给出哲学性的解释,也没有提出复杂的形而上学论证。

他反而责备质疑者:

“你这个人哪,你是谁,竟敢向神强嘴呢?”

“受造之物岂能对造他的说:你为什么这样造我呢?”

“窑匠难道没有权柄从一团泥里拿一块作成贵重的器皿,又拿一块作成卑贱的器皿吗?”(罗9:20-21)

人的责任(Human Responsibility)

圣经同时肯定两项真理:

神的主权
人的责任

即使我们无法完全理解两者如何协调一致,也必须同时接受这两方面的启示。

人必须为自己如何回应福音负责。

或者说,为自己所得着的一切亮光负责(罗2:19-20)。

因此,当人拒绝真光时,神的审判是公义的。

而且,那些拒绝的人乃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而拒绝。

耶稣曾哀叹:

“你们不肯到我这里来得生命。”(约5:40)

又说:

“你们若不信我是基督,必要死在罪中。”
(约8:24)

在《约翰福音》第六章中,主耶稣将神的主权与人的责任同时摆在我们面前:

“凡父所赐给我的人必到我这里来;到我这里来的,我总不丢弃他。”
(约6:37)

“叫一切见子而信的人得永生。”(约6:40)

“若不是差我来的父吸引人,就没有能到我这里来的。”(约6:44)

“信的人有永生。”(约6:47)

“若不是蒙父的恩赐,没有人能到我这里来。”(约6:65)

这两项真理为何能够同时成立,人有限的理性无法完全测透。

惟有神自己完全明白。

神绝不不公义

最重要的是,我们绝不可因为神将恩典赐给某些人而没有赐给所有人,就断定神是不公义的。

神绝不能按人的公平标准来衡量。

一个有罪的受造物,岂能自以为拥有比那位无限、永恒、绝对圣洁的神更高的公义标准?

这是何等的骄傲!

神在诗篇中责备人说:

“你想我恰和你一样。”(诗50:21)

然而神并不像人。

祂也绝不会受人的标准审判。

正如主说:

“我的意念非同你们的意念;我的道路非同你们的道路。”

“天怎样高过地,照样我的道路高过你们的道路;我的意念高过你们的意念。”(赛55:8-9)

因此,圣经所启示的神乃是:

绝对主权的神、绝对圣洁的神、绝对公义的神。

而救恩从始至终都属于祂。

“救恩出于耶和华。”(约拿书2:9

圣经中的长老职分(Biblical Eldership)

圣经中的长老职分(Biblical Eldership)

从圣经的角度来看,教会一切领导工作的核心职分乃是长老。

长老是由多位符合圣经资格的弟兄组成的群体中的一员,他们共同牧养并监督一个地方信徒群体。

在《使徒行传》和新约书信中,“长老”(elder)一词近二十次被用来指这一特殊的领袖群体,他们承担监督神百姓的责任。

长老职分

正如新约许多经文所显示的那样:

“长老”(presbuteros)、
“监督”(episkopos)、
“牧者/牧师”(poimēn)

实际上都指向同一个职分。

换句话说:

监督和牧师并不是与长老不同的职分,而只是描述同一群人的不同称呼。

提摩太前书3:1–7所列监督的资格,与提多书1:6–9所列长老的资格明显完全对应。

事实上,在提多书第1章中,保罗甚至同时使用这两个名称来指同一个人:

第5节称为“长老”(presbuteros)
第7节称为“监督”(episkopos)

《使徒行传》第20章同样将三者并列使用。

第17节:

保罗召集以弗所教会众长老(presbuteros)。

第28节:“圣灵立你们作全群的监督(episkopos),你们就当为自己谨慎,也为全群谨慎,牧养(poimainō)神的教会。”

彼得前书5:1–2也将三者结合在一起:

“我这同作长老的人……劝你们中间与我同作长老的人,务要牧养神的群羊,按着神旨意照管他们。”

因此:这些不同名称强调的是同一职分不同层面的工作,而不是不同等级的权柄或不同的教会职位。

多位长老共同治理

整个新约一致呈现的模式是:

每一个地方教会都由多位神所设立的长老共同牧养。

简单来说:

这是新约所启示的唯一教会治理模式。

圣经从未描述:

由多数投票统治的教会;
或由单一牧师独自治理的教会。

保罗把提多留在克里特岛,并吩咐他:

“在各城设立长老。”(多1:5)

雅各教导:

“请教会的长老来为病人祷告。”(雅5:14)

保罗与巴拿巴在:

特庇
路司得
以哥念
安提阿

“在各教会中选立了长老。”(徒14:23)

提摩太前书5:17提到: “善于管理教会的长老。”

使徒行传20:17则提到: “以弗所教会的众长老。”

耶路撒冷教会也有长老群体: (徒11:30;15:2;21:18)

新约不断提及:
每一个地方教会都有“众长老”。

事实上:

除了约翰在约翰二书、约翰三书称自己为长老,以及彼得在彼得前书5:1如此自称之外,

新约中凡提到地方教会长老时,几乎全部都是复数形式。

新约从未出现:

“由一位牧师独自领导整个会众”的模式。

虽然某些长老可能负责某个特定群体,

但教会整体仍被视为一个教会。

所有重大决定都由长老团共同作出,而非由个人决定。

其他经文虽然没有使用“长老”一词,

却同样表明长老团的存在。

例如:

腓立比书1:1提到:

“众监督(复数)和执事。”

使徒行传20:28:

“圣灵立你们作监督(复数)。” 希伯来书13:17:

“你们要顺服那些引导你们的人。” 帖撒罗尼迦前书5:12:

“那些在主里面治理你们、劝戒你们的人。”

这些都指向由多位属灵领袖共同承担牧养责任。

多位长老治理的益处

由多位敬虔长老共同治理教会有极大益处。

他们共同的智慧与劝勉能够防止决策:

出于个人意志;
服务个人利益;

正如箴言11:14所说:

“谋士众多,便得平安。”

若长老之间出现不同意见,

他们应当:

一同查考圣经;
一同祷告;
一同寻求神旨意;

直到达成共识。

如此一来,

神所喜悦的教会合一,

便从负责牧养群羊的人开始。

长老的资格

任何教会的属灵状况与果效,

都直接取决于其领袖的品质。

因此圣经特别强调:

教会领袖必须符合严格资格。

这些资格记载于:

提摩太前书3:2–7
提多书1:6–8

根据这些经文,

长老必须:

无可指责
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
节制
谨慎
自守
端正
乐意接待远人
善于教导
不因酒滋事
不打人
温和
不争竞
不贪财
不贪不义之财
善于管理自己的家
儿女凡事端庄顺服
不是初入教者
在教外有好名声
能用纯正教义劝勉人
能驳倒抵挡真理的人
不任性
不暴躁
爱善
公义
敬虔

所有资格中最核心的一项是:

“无可指责”。

其他资格都是这一要求的具体展开。

长老应当拥有长期、持续、公开可见的敬虔见证,

以致无人能够合理指控他活在明显罪恶之中。

他必须:

婚姻生活无可指责;
社交生活无可指责;
工作生活无可指责;
属灵生活无可指责。

如此,

他才能成为群羊效法的榜样。

正如保罗所说:

“你们要效法我。”(腓3:17)

长老职分仅限于男性

此外,

圣经将长老职分限定于男性。

提摩太前书2:11–12说:

“女人要沉静学道,一味地顺服。我不许女人讲道,也不许她辖管男人。”

因此,

在教会治理层面:

妇女应顺服长老权柄;
不承担教导成年男性的职分;
不担任治理男性的属灵职位。
长老的职责

随着使徒时代结束,

长老职分成为地方教会最高层级的属灵领导职分。

因此其责任极其重大。

在地方教会事务中,

没有比长老团更高的人间权威。

长老最主要的职责是:

管理并照顾神的教会。

(提前3:5)

具体包括:

1. 制定教会方向

(徒15:22)

2. 监督教会

(徒20:28)

3. 按立同工

(提前4:14)

4. 治理教会

(提前5:17)

5. 教导与讲道

(提前5:17;3:2)

6. 劝勉与驳斥错误教义

(多1:9)

7. 牧养群羊

(彼前5:1–3)

8. 以身作则

成为群羊榜样

(彼前5:3)

因此:

长老乃是整个新约教会事工的核心。

结论

现代美国福音派教会由于受到民主政治传统与会众制历史影响,

往往对“长老治理”抱持怀疑态度。

然而圣经清楚教导:

神为地方教会所设立的正常治理模式,

乃是由多位符合圣经资格的长老共同牧养与监督教会。

唯有按照这一圣经模式建立教会,

教会才能最充分地结出属灵果子,

并将一切荣耀归给神。

福音

福音
成为基督徒意味着什么

成为基督徒不仅仅是认同某一种宗教,或赞同某套价值体系。成为基督徒意味着你已经接受圣经关于神、人类和救恩的教导。请思考以下圣经所启示的真理。

神是至高无上的创造主

现代思想认为,人类是进化的产物;然而圣经告诉我们,我们乃是由一位有位格的神所创造,为要爱祂、事奉祂,并与祂享受永无止息的团契。新约启示,创造万有的正是主耶稣基督(约翰福音1:3;歌罗西书1:16)。因此,祂也是万有的拥有者和统治者(诗篇103:19)。这意味着祂对我们的生命拥有绝对权柄,而我们当向祂献上完全的忠诚、顺服和敬拜。

神是圣洁的

神是绝对且完全圣洁的(以赛亚书6:3);因此,祂绝不会犯罪,也绝不赞同罪恶(雅各书1:13)。神同样要求我们圣洁。彼得前书1:16说:

“你们要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

人类是有罪的

根据圣经,所有人都犯了罪:

“世上没有不犯罪的人。”(列王纪上8:46)

这并不是说我们完全不能行出人间的善举,而是说,靠着自己,我们根本无力真正认识神、爱神或讨神喜悦(罗马书3:10–12)。

罪必须受到刑罚

神的圣洁和公义要求一切罪都必须受到惩罚,其结局乃是永远的死亡(以西结书18:4;罗马书6:23)。因此,单靠改变行为模式,并不能解决我们的罪的问题,也不能除去罪所带来的后果。

耶稣是主,也是救主

罗马书10:9说:

“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神叫祂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

虽然神的公义要求罪人受死,但神的爱却为罪人预备了一位救主,祂担当了罪的刑罚,并为罪人而死(彼得前书3:18)。基督的死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而基督完全无罪的一生满足了神圣洁的要求(哥林多后书5:21)。因此,神能够赦免并拯救那些信靠基督的人(罗马书3:26)。

得救之信心的本质

真实的信心总是伴随着对罪的悔改。

悔改意味着认同神对你的评价,承认自己是个罪人;向神承认自己的罪;并有意识地决定离弃罪恶(路加福音13:3、5;帖撒罗尼迦前书1:9),转而跟随基督(马太福音11:28–30;约翰福音17:3),并顺服祂(约翰一书2:3)。

仅仅相信一些关于基督的事实是不够的。甚至撒但和鬼魔也相信真神的存在(雅各书2:19),但他们并不爱祂,也不顺服祂。

真正使人得救的信心,必然会结出顺服的果子(以弗所书2:10)。

教会会员资格

教会会员资格

在一个委身极其稀少的时代,许多信徒把教会会员资格看得无足轻重,也就不足为奇了。令人遗憾的是,不少基督徒在不同教会之间来回转换,却从不将自己置于长老的牧养之下,也从不委身于一群同蒙恩的信徒。

然而,忽视——甚至拒绝——正式加入教会成为会员,反映出人们误解了信徒对基督身体应尽的责任。同时,这样做也使自己失去了许多因这种委身而带来的祝福与服事机会。因此,每一位基督徒都必须明白什么是教会会员资格,以及它为何如此重要。

教会会员资格的定义

当一个人得救时,他便成为基督身体上的肢体(哥林多前书12:13)。由于他已经与基督并与身体上的其他肢体联合,因此他也有资格成为这一身体在地方教会中的一个成员。

成为教会会员,就是正式地将自己委身于一个明确可辨认的地方信徒群体;这些信徒为了神所设立的特定目的而聚集在一起。这些目的包括:领受神话语的教导(提前4:13;提后4:2);藉着正确运用属灵恩赐彼此服事、彼此建立(罗12:3-8;林前12:4-31;彼前4:10-11);参与主所设立的圣礼或圣约记号(路22:19;徒2:38-42);以及向失丧的人传扬福音(太28:18-20)。

此外,当一个人成为教会会员时,他也将自己置于神设立在该教会中、符合圣经资格之长老的牧养和属灵权柄之下。

教会会员资格的圣经根据

虽然圣经并没有一条明确命令要求信徒正式加入地方教会,但支持教会会员制度的圣经原则却贯穿整个新约。这些根据最清楚地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初代教会的榜样;
教会治理制度的存在;
教会纪律的实施;
彼此建立的劝勉。
初代教会的榜样

在初代教会中,归向基督也意味着归入教会。新约从未有“得救却不属于地方教会”的观念。

当人悔改并相信基督时,他们就受洗并被加添到教会中(徒2:41、47;5:14;16:5)。这不仅仅是个人私下向基督作出委身,更意味着正式与当地的信徒群体联合,并恒心遵守使徒的教训、彼此交通、擘饼和祈祷(徒2:42)。

新约书信大多写给众教会。即使少数书信写给个人,例如腓利门、提摩太和提多,这些人也都是教会领袖。新约书信本身便显示,主理所当然地认为信徒会委身于一个地方教会。

新约中还有迹象表明,正如教会保存可接受供养之寡妇的名单(提前5:9),教会也可能保存信徒名册,并随着得救人数增加而不断扩充(参徒2:41、47;5:14;16:5)。

事实上,当信徒迁往其他城市时,原来的教会常常会为他写推荐信给新的教会(徒18:27;罗16:1;西4:10;参林后3:1-2)。

在《使徒行传》中,许多用语都与正式会员制度相符,例如:

“全会众”(徒6:5)、
“在耶路撒冷的教会”(徒8:1)、
“耶路撒冷的门徒”(徒9:26)、
“各教会”(徒14:23)、
“全教会”(徒15:22)、
“以弗所教会的长老”(徒20:17)。

这些说法都表明,当时存在着界限清楚、成员明确的教会群体(参林前5:4;14:23;来10:25)。

教会治理制度的存在

整个新约一致的模式是:每一个地方教会都由多位长老共同监督。

圣经赋予长老的职责,本身就预设了一个明确界定的会众群体。

这些敬虔的人蒙召:

牧养神的群羊(徒20:28;彼前5:2);
在信徒中殷勤劳苦(帖前5:12);
治理教会(帖前5:12;提前5:17);
为人的灵魂警醒看守(来13:17)。

圣经教导,长老将来必须向神交账,为神所托付给他们的人负责(来13:17;彼前5:3)。

这些责任要求地方教会必须有明确而公认的会员制度。

长老若不知道谁是他们所牧养的人,就无法向神交账;若不知道谁属于他们监督的范围,就无法履行监督职责;若不知道谁属于羊群、谁不属于羊群,就无法真正牧养群羊。

教会长老并不需要为每一个偶尔来访的人承担属灵责任。他们主要负责牧养那些自愿接受长老监督与权柄的人,而这种关系正是透过教会会员资格来建立的。

反过来,圣经也教导信徒应当顺服长老。

希伯来书13:17说:

“你们要依从那些引导你们的,且要顺服。”

对于每位信徒来说,一个重要的问题是:

“谁是你的属灵领袖?”

如果一个人拒绝加入地方教会,也拒绝将自己交托给长老牧养,那么他实际上没有属灵领袖。对于这样的人来说,遵行希伯来书13:17几乎是不可能的。

简而言之,这节经文意味着每位信徒都知道自己应当顺服谁,而这本身就预设了明确的教会会员制度。

教会纪律的实施

在马太福音18:15-17中,主耶稣说明了教会应如何挽回陷入罪中的信徒。这是一套通常被称为“教会纪律”的四步骤程序。

第一步,若弟兄犯罪,应由一个人私下指出他的过犯(15节)。

第二步,若他不肯悔改,就带上一两位信徒再次劝戒(16节)。

第三步,若仍不听从,就告诉教会(17节)。

第四步,若依然不悔改,就将他逐出会众(17节;参林前5:1-13)。

马太福音18章以及其他相关经文(林前5:1-13;提前5:20;多3:10-11)所教导的教会纪律,都预设长老清楚知道谁属于教会成员。 圣经关于教会纪律的教导,本质上建立在教会会员制度的基础之上。

彼此建立的劝勉

新约教导,教会是基督的身体,而神呼召每一个肢体都参与身体的成长。

换句话说,圣经劝勉所有信徒透过实践新约中的“彼此”命令(如来10:24-25),并运用属灵恩赐(罗12:6-8;林前12:4-7;彼前4:10-11),来建立其他肢体。

这种彼此建立只能在基督身体的共同生活中实现。

而这类服事的命令,本身就预设信徒已经向某个特定地方教会中的其他信徒作出委身。

教会会员资格,不过是这种委身正式且公开的表达方式。

结论

委身于地方教会意味着承担许多责任:

在社区中活出敬虔的见证;
运用属灵恩赐忠心服事;
以金钱奉献支持事工;
以温柔和爱心彼此劝戒、彼此接受劝勉;
忠心参与教会共同敬拜。

神对信徒有许多要求,因为所关乎的是极其重要的事。

唯有当每位信徒都忠心持守这种委身时,教会才能真正活出她在地上作为基督代表的呼召。

简单地说:

教会会员资格非常重要。

婚姻与性

婚姻与性

从圣经的角度来看,教会领导工作的核心职分是长老。长老是由多位符合圣经资格的弟兄所组成的群体,他们共同牧养并监督一个地方信徒群体。在《使徒行传》和新约书信中,“长老”一词近二十次被用来指这些独特的属灵领袖,他们承担监督神百姓的责任。

长老会关于婚姻、离婚、再婚与性伦理的声明

我们教导,婚姻乃是神普遍恩典的一部分,是神所赐予人类的礼物;婚姻除了神所赋予的意义之外,并无其他意义(创世记2:18–24)。

我们教导,婚姻虽然受到人类堕落咒诅的影响,但信徒若顺服圣经,并活在圣灵的管理之下,就能够开始经历神原本所设计的平安、丰盛且蒙福的婚姻生活(创世记3:16;彼得前书3:7)。

我们教导,信徒的婚姻应当彰显基督与教会之间爱的关系。丈夫应当像基督爱教会一样爱妻子;妻子则应当如同教会顺服基督一般,回应丈夫充满爱心的带领(以弗所书5:18–33)。

我们教导,既然信徒的婚姻应当反映基督与教会的关系,因此信徒应当选择与拥有同样信仰、并且已经重生得救的人结婚(哥林多后书6:14)。

我们教导,“婚姻”只有一个定义:即神所认可和设立的婚姻,就是一男一女按照圣经所启示的原则,进入独一、排他且终身的联合(创世记2:23–24)。

我们教导,婚姻始终是一项公开、正式并受到合法承认的盟约关系,存在于一名男子与一名女子之间。

我们教导,若没有这样的盟约关系(在某些法律体系下,包括合法成立的事实婚姻),长期以夫妻方式同居并不能构成婚姻,也不能等同于婚姻(约翰福音4:18)。

我们教导,对于在信主之前已经同居、但无法确认存在合法婚约关系的男女,应当尽可能维护其家庭结构;若情况适宜,则应鼓励他们正式缔结婚约。

我们教导,若一对夫妻在信主之前已经建立合法婚姻关系,则应当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哥林多前书7:24)。

关于离婚与再婚

我们教导,神恨恶离婚;圣经只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容许离婚:

持续不悔改的淫乱或性方面的罪(玛拉基书2:14–16;马太福音5:32;19:9);
不信主的一方主动离弃婚姻(哥林多前书7:12–15)。

我们教导,只有在离婚符合圣经依据的情况下,忠心无过错的一方才可以再婚。

关于性关系

我们教导,神设立性亲密关系,只能存在于已经结婚的一男一女之间。

我们教导,神明确命令,任何婚姻之外的性行为都是被禁止的(希伯来书13:4)。

我们教导,任何形式的性淫乱都是犯罪并得罪神,包括:

通奸(婚外情)
婚前性行为
同性恋行为
双性恋行为
人兽交
乱伦
恋童行为
色情作品与色情活动
企图改变自己的性别
否认或拒绝自己生理性别的观念与行为

这一切都违背神的旨意,并冒犯神(利未记18:1–30;马太福音5:28;罗马书1:26–29;哥林多前书5:1;6:9;帖撒罗尼迦前书4:1–8)。

关于同性恋

我们教导,特别就同性恋而言,圣经指出这是一种神任凭审判之下的表现;同性恋并非与生俱来的身份状态,而是人的选择;并且它体现了人类忘恩负义、悖逆神的本性(罗马书1:18–28)。

关于对人的态度

我们教导,每一个人都应当被给予怜悯、爱心、恩慈、尊重与人格尊严。

针对任何人的仇恨、骚扰、恶意攻击或轻蔑态度,都应当被拒绝,因为这些行为不符合圣经,也不符合教会的教义。

我们教导,忠实宣讲圣经真理,包括呼召人悔改,并不构成仇恨言论,也不是骚扰行为;相反,这乃是教会以爱向世界履行使命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太福音28:16–20;哥林多后书5:11–20;提摩太前书1:5;提摩太后书4:1–2)。

神赦免一切悔改的罪人

我们教导,神愿意向所有承认并离弃罪恶的人施行救赎与赦免,其中也包括犯了性方面罪恶的人。

凡藉着耶稣基督寻求神怜悯和赦免的人,都能够得蒙赦免。

我们教导,神的赦免是完全而彻底的(诗篇103:11–12;130:3–4;以赛亚书43:25;44:22;约翰福音5:24;歌罗西书2:13–14)。

我们教导,神将基督完全的义归算给相信的人(哥林多后书5:21)。

我们教导,蒙赦免的罪人已经:

从罪咎中得洁净;
被分别为圣归给神;
在神面前被称为义(哥林多前书6:9–11)。

我们教导,凡领受这赦免的人,无论男女,都已经“在基督里”,并且成为“新造的人”(哥林多后书5:17)。

离婚与再婚

离婚与再婚
神对离婚的看法

神恨恶离婚。祂恨恶离婚,因为离婚总是涉及对婚姻神圣盟约的不忠;这盟约乃是夫妻二人在神面前所立的。同时,离婚也会给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带来伤害性的后果(玛拉基书2:14–16)。

圣经允许离婚,只是因为人的罪。既然离婚不过是对人类罪性的让步,而非神起初设立婚姻时的计划,因此所有信徒都应当像神一样恨恶离婚,并且只有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才考虑离婚。

靠着神的恩典,即使面对最严重的罪,婚姻仍然有可能被挽回。

在马太福音19:3–9中,基督清楚教导,离婚是因人的罪而被容许的措施,它违背了神起初设立婚姻时所要达到的亲密联合与永久结合(创世记2:24)。

主指出,神允许离婚,是因为人的“心硬”(马太福音19:8)。

合法离婚乃是对忠心一方的让步,因为犯罪的一方藉着性方面的罪或离弃婚姻,实际上已经破坏了婚约,因此忠心的一方不再受婚约约束(马太福音5:32;19:9;哥林多前书7:12–15)。

虽然主耶稣确实指出某些情况下可以离婚,但必须记住,祂在这段教导中的主要目的,是纠正犹太人认为可以“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的错误观念(马太福音19:3),并向他们显明罪恶离婚的严重性。

因此,信徒绝不应轻率考虑离婚;即便在圣经容许离婚的情况下,也应当带着极大的不情愿,并在确实别无他法时才如此行。

离婚的圣经根据

新约只提出两项允许离婚的根据:

性方面的罪;
不信主配偶的离弃。
一、性方面的罪

第一项根据来自主耶稣所使用的希腊文“porneia”(淫乱)(马太福音5:32;19:9)。

这是一个广义名词,包括:

通奸
同性恋行为
人兽交
乱伦
其他严重性犯罪

当婚姻中的一方藉着性犯罪破坏婚姻中的合一与亲密关系,并且背弃自己所立的婚约时,忠心的一方将陷入极其艰难的处境。

在所有可能的方法都已用尽,并且犯罪的一方仍拒绝悔改之后,圣经允许忠心的一方藉着离婚获得释放(马太福音5:32;哥林多前书7:15)。

二、不信主配偶的离弃

第二项根据是:

不信主的配偶不愿继续与信主的一方共同生活(哥林多前书7:12–15)。

因为“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第15节),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离婚不仅被允许,有时甚至可能是较好的选择。

若不信的一方执意离开,强行维持婚姻往往只会制造更大的冲突与痛苦。

此外,有些不信主的人虽然永久离弃婚姻关系,却不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也许是因为不负责任、生活方式混乱,或为了逃避经济责任。

此时,信徒实际上陷入一种无法履行婚姻义务的困境。

既然“弟兄或姊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哥林多前书7:15),也就是不再受婚约捆绑,那么信徒可以提出离婚,而无需担心因此得罪神。

再婚的可能性

只有在离婚符合圣经根据的情况下,忠心的一方才可以再婚。

事实上,圣经容许离婚的目的之一,就是明确表明忠心的一方已经从婚约中获得释放,因此可以再婚,但必须“在主里面”再婚(罗马书7:1–3;哥林多前书7:39)。

对于那些基于其他理由离婚的人来说,他们得罪了神,也得罪了自己的配偶。

若他们再与别人结婚,圣经称之为“奸淫”(马可福音10:11–12)。

因此,保罗说:

“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哥林多前书7:10–11)

若一个人因不合圣经原则的离婚而悔改,那么悔改真实的果子,就是尽力寻求与前配偶和好(马太福音5:23–24)。

同样原则也适用于丈夫(哥林多前书7:11)。

只有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才可以与别人再婚:

前配偶已经再婚;
前配偶显明自己是不信的人;
前配偶已经去世。

因为此时和好的可能性已经不存在。

与离婚人士结婚的警告

圣经也对那些考虑与离婚人士结婚的人提出警告。

如果对方的离婚并非基于圣经根据,而且仍负有与前配偶和好的责任,那么与这样的人结婚的人,也会被视为犯奸淫的人(马可福音10:12)。

教会的责任

那些基于不合圣经原则而追求离婚的信徒,应当接受教会纪律,因为他们公开违背了神的话语。

若一个人以不符合圣经的理由离婚并再婚,那么他所犯的是奸淫罪,因为神并未认可原来的离婚(马太福音5:32;马可福音10:11–12)。

这样的人应当按照马太福音18:15–17所规定的步骤接受教会纪律。

如果一个自称基督徒的人破坏婚约,并且在教会纪律过程中持续拒绝悔改,那么圣经教导应将其逐出教会,并视同外邦人和不信的人(马太福音18:17)。

若教会纪律最终确认该违背婚约的人应被视为不信者,那么忠心的一方便可根据哥林多前书7:15关于“不信者离弃”的原则提出离婚。

然而,在正式离婚之前,应给予合理时间,期待神藉着教会纪律使犯罪的一方悔改归回。

教会领袖的牧养责任

地方教会领袖也应帮助已经离婚的单身信徒,从圣经角度理解自己的处境。

尤其是在某些复杂个案中,如何应用圣经原则并不十分明显。

例如:

教会有时必须判断,当年离婚时,夫妻双方是否都真正属于信徒。

因为这一判断会影响哥林多前书7:17–24等经文的应用。

此外,由于许多人在不同教会之间转移,而许多教会并不实行教会纪律,因此教会领袖有时必须判断:

某位会员的前配偶究竟应当被视为基督徒,还是因长期悖逆而应被视为不信者。

这同样会影响相关圣经原则的应用(哥林多前书7:15;哥林多后书6:14)。

信主以前的离婚

根据哥林多前书7:20–27,救恩本身并不要求人必须改变其社会地位或婚姻状态。

因此,保罗教导信徒应当承认神护理地安排了他们归信时所处的环境。

若一个人信主时已经结婚,那么并不需要主动寻求离婚(即使在某些情况下圣经允许离婚)。

若一个人信主时已经离婚,而前配偶已经再婚或是不信主的人,以致无法和好,那么他可以选择:

保持单身;
或与另一位信徒结婚(哥林多前书7:39;哥林多后书6:14)。
悔改与赦免

若有人曾基于不符合圣经原则的理由离婚,后来真正悔改,那么神的恩典就在其悔改之时临到他。

真正悔改的一个明显标志,就是愿意遵行哥林多前书7:10–11,并尽力寻求与前配偶和好。

若因前配偶已经再婚或明显是不信者,而导致和好已不可能,那么蒙赦免的信徒可以在教会领袖谨慎辅导和监督下,寻求新的婚姻关系。

若信徒曾不合圣经原则地离婚,并且已经再婚,那么在承认并悔改之前,他确实犯了奸淫罪(马可福音10:11–12)。

然而,当真正悔改时,神会立刻赦免他的罪。

圣经没有任何地方表明神的赦免是不完全的。

从那时起,这位信徒应当忠心持守现有婚姻,并在当前婚姻关系中荣耀神。

主权救恩论(Lordship Salvation)

主权救恩论(Lordship Salvation)

主耶稣所传讲的福音,是一个呼召人作门徒的呼召;是一个呼召人以顺服降服来跟从祂的呼召,而不仅仅是邀请人作一个决定或念一段决志祷告。

耶稣的信息一方面释放人脱离罪的捆绑,另一方面却揭露并定罪假冒为善。祂向悔改的罪人提供永生与赦免,同时也责备那些外表敬虔、内里却毫无真实公义的人。

祂警告罪人,他们必须离弃罪恶,并接受神的义。

主耶稣关于永生的教导,总是伴随着对那些可能轻看救恩之人的警告。

祂教导说:

跟从祂的代价极高;
通往生命的道路狭窄;
找到的人很少;

祂甚至说:

“凡称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进天国。”(参马太福音7:13–23)

当代福音派的问题

现今许多福音派教会大体上忽略了这些警告。

对于什么是得救信心的理解越来越宽泛,却也越来越肤浅;而讲台与个人见证中所呈现的基督形象也越来越模糊。

今天,只要有人宣称自己是基督徒,往往总能找到愿意接受其“信仰告白”的福音派人士,即使他的生活中完全看不见对基督委身的证据。

结果,信心逐渐沦为一种纯粹理智上的认同。

现代布道工作常常不再呼召人向基督降服,而只是要求人接受一些关于基督的基本事实。

这种对福音与救恩的肤浅理解,通常被称为:

“容易相信主义”(Easy-believism)

它与圣经的教导形成鲜明对比。

简单来说:

福音所呼召的信心,预设罪人必须悔改离弃罪恶,并降服于基督的权柄之下。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

主权救恩论(Lordship Salvation)。

主权救恩论的九项特征

首先必须说明:

所有福音派信徒对于许多基本真理都是一致认同的,例如:

基督的死买赎了永远的救恩;
人唯独因信称义;
人无法靠行为赚取神的恩宠;
神不要求人在得救前先完成某些功德;
永生是神白白赐下的礼物;
人得救时尚未产生任何义行;
基督徒仍然可能犯罪,甚至严重犯罪。

那么,主权救恩论与容易相信主义真正不同之处在哪里?

以下是圣经关于救恩的九项重要教导。

第一:信心与悔改不可分离

圣经教导:

福音呼召罪人相信,同时也呼召罪人悔改。

(使徒行传2:38;17:30;20:21;彼得后书3:9)

悔改就是离弃罪恶(使徒行传3:19;路加福音24:47)。

悔改并非人的功劳,而是神赐下的恩典(使徒行传11:18;提摩太后书2:25)。

悔改首先是内心改变,但真实的悔改也必然带来行为改变(路加福音3:8;使徒行传26:18–20)。

容易相信主义却认为:

悔改只是信心的同义词,因此得救并不需要离弃罪恶。

第二:救恩完全是神的工作

圣经教导:

得救的人完全不是靠自己的努力(提多书3:5)。

甚至信心本身也是神所赐的礼物(以弗所书2:1–5,8)。

因此,真实信心不会是短暂或虚假的,而是会持续到底(腓立比书1:6;希伯来书11章)。

容易相信主义却认为:

一个真正得救的人以后仍可能完全失去信心。

第三:信心的对象是基督本人

圣经教导:

信心的对象不是一套教义体系,也不是某种应许,而是基督自己(约翰福音3:16)。

因此,信心包含对基督本人的委身(哥林多后书5:15)。

换句话说:

真正相信的人都会跟从耶稣(约翰福音10:27–28)。

容易相信主义却认为:

得救的信心只是承认福音事实是真实的,而不一定包括对基督个人的委身。

第四:真实信心必然产生生命改变

圣经教导:

“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哥林多后书5:17)

救恩包含内在生命的改变(加拉太书2:20)。

基督徒已经成为新人(罗马书6:6)。

持续不断活在罪中、与神为敌的生活模式,不会继续存在于重生的人身上(约翰一书3:9–10)。

真正有信心的人:

跟从基督(约10:27)
爱弟兄(约壹3:14)
遵守诫命(约壹2:3)
遵行神旨意(太12:50)
常在神的话语里(约8:31)
行善(弗2:10)
恒久持守信仰(西1:21–23)

容易相信主义却认为:

一个基督徒即使长期毫无属灵果子,也仍可能是真信徒。

第五:永生不仅仅是得到上天堂的资格

圣经教导:

神赐下永生时,也赐下敬虔生命所需的一切(彼后1:3;罗8:32)。

救恩不仅包括称义,也包括生命更新。

容易相信主义则认为:

称义是自动获得的,但成圣则需要以后额外的奉献决定。

第六:耶稣是主

圣经教导:

耶稣不仅是救主,也是万有之主。

祂所要求的信心包含无条件降服(罗马书6:17–18;10:9–10)。

神不会将永生赐给那些持续抗拒基督主权的人(雅各书4:6)。

因此:

顺服基督并非得救后的附加选项。

降服于基督的主权,正是福音邀请的核心内容。

容易相信主义却认为:

是否顺服基督与得救本身无关。

第七:真正信主的人必然爱基督

圣经教导:

真正信徒会爱主(彼得前书1:8–9;罗马书8:28–30)。

因此他们渴望顺服祂(约翰福音14:15)。

容易相信主义却认为:

一个基督徒可能终生停留在属肉体状态中。

第八:行为是信心的重要验证

圣经教导:

顺服证明信心真实(约翰一书2:3)。

持续拒绝顺服的人,并未显出真实信心(约翰一书2:4)。

容易相信主义却认为:

长期悖逆和持续犯罪,并不构成怀疑其得救的理由。

第九:真信徒必定坚忍到底

圣经教导:

真信徒可能跌倒,但最终必蒙保守到底(哥林多前书1:8)。

那些后来彻底离弃主的人,显明他们从来没有真正重生(约翰一书2:19)。

容易相信主义却认为:

一个真正得救的人仍可能完全弃绝基督,并最终不再相信。

历史教会的见证

大多数基督徒都知道,这九项原则并不是什么新奇或激进的思想。

事实上,历世历代绝大多数相信圣经的基督徒都把这些原则视为正统信仰的基本内容。

在整个基督教历史中,没有任何一个主要的正统教会运动曾经教导:

一个人可以拒绝基督的主权,却同时接受祂作自己的救主。

结论

这绝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

事实上,还有什么问题比这更重要呢?

传给未信之人的福音关系到永恒。

若所传的是纯正福音,它能够引导男女进入神永恒的国度。

若所传的是被扭曲的福音,它可能使未得救的人产生虚假的盼望,却最终将他们带向永远的灭亡。

因此,这不仅仅是神学家之间讨论和辩论的问题。

这是每一位牧师、长老、教师以及普通信徒都必须明白的真理,好使福音能够被正确地传扬给万国万民。

方言恩赐(The Gift of Tongues)

方言恩赐(The Gift of Tongues)

方言恩赐乃是神所赐予的一种超自然能力,使人能够说出自己从未学习过的人类语言。

根据使徒保罗的教导,当信徒在教会中运用方言恩赐时,应当:

一次只允许一个人发言;
每次聚会最多只允许两三个人说方言;

(林前14:27)

此外,当有人说方言时,必须有人能够翻译,使会众能够因神所赐的信息得着造就(林前14:5、13、27)。

因此,方言并非私人祷告语言。

相反,它与所有属灵恩赐一样,乃是为了服事并建立基督的身体——教会(林前12:7;彼前4:10)。

“方言终必停止”

哥林多前书13:8中,保罗作出了一个引人注目甚至令人震惊的宣告:

“爱是永不止息;先知讲道之能终必归于无有;说方言之能终必停止;知识也终必归于无有。”

这里“止息”所翻译的希腊文意思是:

“消失”、“废去”。

保罗并不是说爱不会被拒绝,

而是说:

爱是永恒的,永远不会过时。

然而,

方言却“终必停止”。

这里所使用的希腊文动词带有:

“永久停止” 的含义。

其意思是:

方言一旦停止,就不会再次恢复。

因此,这段经文向当代灵恩运动提出一个重要问题:

如果方言注定要停止,

那么这种停止究竟已经发生,

还是仍在未来?

灵恩派通常认为:

所有属灵恩赐至今仍然存在,

因此方言停止尚未发生。

大多数停止论者则认为:

方言已经随着使徒时代结束而停止。

究竟哪一种观点正确?

必须注意:

哥林多前书13:8本身并未明确说明方言停止的时间。

哥林多前书13:9–10确实指出:

当“完全的”(即永恒状态)来到时,

预言与知识将被废去。

然而从希腊文语法来看,

方言被放在与预言、知识不同的类别之中。

保罗说:

预言与知识将被“废去”(被动语态);

而方言则是“自行停止”(中间语态)。

换言之,

方言将在“完全的来到”之前,

自行结束其功用。

那么,

这种停止是在什么时候发生的?

圣经与历史的证据表明:

方言在使徒时代已经停止。

圣经证据
一、神迹与启示时代随着使徒时代结束

方言属于:

神迹性恩赐
启示性恩赐

而神迹与启示时代随着使徒职分结束而结束。

新约最后一次记录神迹,

大约发生于主后58年马耳他岛上的医治事件(徒28:7–10)。

从主后58年至约96年约翰写完《启示录》期间,

圣经再没有记载新的神迹事件。

方言、医病等神迹恩赐,

主要出现在早期书卷——尤其是哥林多前书。

后来写成的:

以弗所书
罗马书

虽然详细讨论属灵恩赐,

却完全没有提及神迹性恩赐。

到那时,

神迹已经被视为过去发生的事(来2:3–4)。

使徒的权柄已经得到充分证明;

使徒的信息也已经得到充分确认。

第一世纪结束以前,

整本新约圣经已经写成并广泛流传于众教会。

因此:

启示性恩赐已完成其历史使命。

当使徒约翰去世、

使徒时代结束时,

那些用于证明使徒身份的神迹记号也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参林后12:12)

二、方言是给不信以色列人的神迹记号

保罗指出:

方言主要是给不信之以色列人的记号。

(林前14:21–22;赛28:11–12)

它表明:

神已经开始一个新的救赎阶段,

将外邦人也包括在祂的救恩计划之中。

神不再只借着一种民族语言说话,

而要向万国万民说话。

语言的隔阂被打破了。

因此:

方言既象征神对悖逆以色列的审判,

也象征神向全世界施恩的祝福。

所以:

方言是一种新旧约转换时期的特殊记号。

当教会被建立以后,

神的新约计划已经确立。

过渡时期结束后,

这个记号便不再需要。

三、方言本身不是最重要的恩赐

保罗明确指出:

方言主要是神迹性的记号。

(林前14:22)

同时也最容易被误用来满足个人属灵体验。

(林前14:4)

然而教会聚会的目的,

是建立整个身体,

而不是满足个人经验。

因此:

方言在教会中的功用本来就十分有限,

神从未计划使它成为永久性的恩赐。

历史证据

历史同样证明:

方言已经停止。

值得注意的是:

方言只出现在新约最早期的书卷中。

保罗在哥林多前书之后至少又写了十二封书信,

却再未提到方言。

彼得没有提及方言;

雅各没有提及方言;

约翰没有提及方言;

犹大也没有提及方言。

方言仅短暂出现在:

《使徒行传》
《哥林多前书》

当福音刚刚向世界扩展时,

它曾发挥特殊作用。

但教会建立以后,

方言便消失了。

教父时代的见证

东西方教会两位最重要的神学家:

金口约翰(Chrysostom)
奥古斯丁(Augustine)

都认为方言已经停止。

第四世纪的金口约翰明确表示:

方言在他那个时代已经消失,

并称其为一种难以理解的古代现象。

奥古斯丁则认为:

方言只是专属于使徒时代的神迹记号。

事实上:

教会最初五百年间,

唯一持续宣称拥有方言恩赐的群体,

是孟他努派(Montanists)。

而该运动被普遍视为异端。

后世所谓“方言运动”

十七世纪末,

法国南部塞文山区的一群激进新教徒开始宣称:

说预言
见异象
说方言

他们后来被称为:

“塞文先知派”。

然而他们更以政治与军事活动闻名,

而非属灵遗产。

他们许多预言并未应验。

十八世纪,

反对因信称义教义的天主教詹森派(Jansenists)

也声称拥有方言能力。

同时期美国震教徒(Shakers)也实行某种方言现象。

其创始人安·李(Mother Ann Lee)甚至自称是女性版基督。

他们:

反对婚姻性生活;
跳舞唱歌进入恍惚状态;
在狂热聚会中说方言。

十九世纪初,

苏格兰长老会牧师爱德华·欧文(Edward Irving)

及其追随者也开始说方言与预言。

然而:

他们的预言彼此矛盾;
许多预言失败;
聚会充满混乱与极端现象;

甚至有人公开承认:

部分预言是伪造的。

另一些人则承认其能力来自邪灵。

最终,

该运动发展成为“天主教使徒教会”,

并接受许多错误教义。

结论

历史上所有这些所谓方言现象,

几乎都与:

异端团体;
极端主义运动;
非正统神学体系;

有密切关联。

而当时持守圣经正统信仰的基督徒普遍认为:

这些现象都属于偏离真理的异常现象。

因此,

从使徒时代结束直到二十世纪初,

没有可靠证据表明新约中的方言恩赐仍然存在。

方言已经停止,

正如圣灵借着保罗所预言的那样:

“说方言之能终必停止。”(林前13:8)

因此,

按照这一立场,

新约意义上的方言恩赐并不属于今日教会。